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加强校园交通的安全管理,创建和谐、平安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校园交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师生交通安全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后勤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对师生交通安全和校园道路交通秩序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
第一章 道路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道路交通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打球、滑冰或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阻塞交通。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须经后勤管理办公室处批准,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方可施工,施工完后恢复道路原状。
第五条 后勤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毁损。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必须遵守校园管理规定,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二章 机动车车辆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按规定免费办理《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校外人员车辆一般禁止进入校园,如因公务需要进入校园须在门卫履行登记手续,凭有效证件进校,并在规定的地点停靠。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大型活动时,如果有数量较多的校外机动车辆需要进入校园的,需提前三天把机动车数量与车号报后勤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勤管理办公室协调车辆停放与进出。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在道路右侧通行,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如遇大型活动、下课等人流高峰期,应绕道行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准鸣笛,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人员密集路段或道路狭窄路段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第十条 严禁随意停车,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内,机动车辆须停在划定的停车线或停车位内。
第十一条 禁止出租车、“摩的”进入校园,禁止教练车进入校园进行教练培训。
第三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除大型活动整队前往集结点(或会场等)外,不准在道路上围堆谈话或三人以上并排行走,更不得在道路上随意穿行、嬉逐打闹;穿越校内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儿童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负责照看,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必须服从管理,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影响交通、校容。 第十四条 任何非机动车均须在道路右侧或划有分道线的虚线内(慢车道)靠右行驶,严禁反道逆行。
第十五条 严禁证照不全、车刹不灵的自行车(三轮车) 三轮车、手(拉)推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在校园内骑行。
第十六条 严禁骑自行车带人、双手离把、骑车追逐和骑快车、飞车;通过视线不良的交叉路口时更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严禁在校园内学骑非机动车,校园内禁止燃油摩托车通行。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还要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八条 师生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并定期到交管部门进行审验。严禁无驾驶证或持过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第十九条 师生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均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驾驶车辆时打、接听电话;禁止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二十四条 保卫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毁损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恢复原状,由当事人赔偿损失。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