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学校为一级,各二级单位为二级,系或教研室、重点实验室、各科室、各合同单位等为三级),建立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院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责任义务。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及增补;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指导及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五)学院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组织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下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上报本单位消防重点部位,并组织定期检查;组建单位内义务消防队或消防队员并定期培训;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隐患排查,存在问题逐级上报;在部门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确定下列单位和部位为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宿舍、食堂、教学楼、商业点、宾馆、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财务室、水电气热系统、危险物品的储存库房、实验室、计算机房、消防控制中心、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防火重点单位(主管部门)需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登记表报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上报消防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施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督查;新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保卫处办理转交手续,填写转交申请表,落实日常消防维保;维修、改造校内建筑时不得破坏原有消防设施功能,并应根据装修改造建筑用途完善消防设施,需要变更的,应报消防委员会同意。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应向后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办公室确认供电系统容量能满足需求并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办公室对经营用房、出租房屋、维修项目工地和施工队伍住所的防火安全进行监管。校内房屋进行出租时,应签订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学院聘请物业公司时,应在合同中规范物业公司的消防管理责任及消防监控室管理责任及人员配置。各楼宇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部位应做好违禁电器排查,发现问题逐级上报;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负责所在楼宇消防控制室的值勤与管理,配合维保单位保障消防控制室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改作它用,由物业部门安排经专业培训的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管理制度、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五章 检查、教育与演练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重点单位(部位)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后勤管理办公室每日进行消防安全抽查,学院每季度进行一次全校消防安全大检查,所有检查都要填写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逐级上报,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办公室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与意识;各单位定期组织部门内消防知识宣传与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须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院、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南京医科大学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